本报讯(记者 方慧 通讯员 王玉梅 张磊) 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依法发出该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我求了夏某无数次,只想看女儿一眼、抱她一下,却都被他拒绝了。我实在走投无路,只能请求法院帮帮我,让我见见孩子……”3月28日,当事人李某来到榆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哽咽着递交申请书,希望法院帮助找回被丈夫夏某私自带走的女儿小天。
经查,李某与夏某因家庭矛盾处于分居状态,尚未办理离婚手续,二人的女儿小天未满4周岁。分居后,双方就孩子照料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夏某擅自将女儿带至其父母家中,不仅拉黑李某的联系方式,还长期拒绝李某探望、联系女儿的合理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利与义务,即便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也应理性协商子女抚养、探望事宜,任何一方不得侵害另一方监护权。夏某长期拒绝、限制李某正当行使监护权的行为,已构成人格权侵害。
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小天与母亲李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在立案后三日内,依法发出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禁令。该禁令明确禁止夏某侵害李某的监护权,并确定李某后续可定期探望女儿。
禁令送达后,承办法官当场对夏某开展法治教育,明确告知将孩子当作“私有财产”,以抢夺、藏匿方式争夺抚养权,不仅侵害另一方监护权,更会给孩子造成长期心理创伤,属于违法行为。夏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向李某发送女儿的近期照片,并告知孩子居住地址,让分离两年的母女得以顺利团聚。
法官提示,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预防性保护制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若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夫妻矛盾不应以牺牲孩子成长为代价,切勿将子女当作争夺利益的“筹码”,此类行为不仅违法,还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