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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榆税三稽公告〔2026〕1号

榆林日报 | 2026年01月29日

  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941373588)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地址:榆林高新区榆溪大道1号

  税务机关联系人员:艾绍鹏 李亚莉

  联系电话:0912—8131830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榆税三稽通〔2024〕18号)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榆税三稽处〔2024〕10号)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榆税三稽不罚〔2024〕1号)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榆税三稽通〔2024〕18号

  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941373588)

  事由:变更《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榆税三稽处〔2023〕12号)。

  依据: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重新做出:(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决定:变更《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榆税三稽处〔202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5月30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榆税三稽处〔2024〕10号

  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941373588)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西大街7号)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你单位共少缴营业税524433.05元,其中:2009年6月少缴21947.8元,7月少缴157092.35元;2010年1月少缴71656.7元,11月少缴8384.6元;2011年1月少缴33078.45元,5月少缴11842.25元,6月少缴12910.15元,8月少缴11365.85元,10月少缴12204.2元;2012年1月少缴56486.5元,2月少缴38832.15元,4月少缴672.75元;2013年4月少缴18958.5元,5月少缴18000元,7月少缴51000.8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在少缴营业税的同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6221.67元。其中:2009年6月少缴1097.39元,7月少缴7854.62元;2010年1月少缴3582.84元,11月少缴419.23元;2011年1月少缴1653.92元,5月少缴592.11元,6月少缴645.51元,8月少缴568.29元,10月少缴610.21元;2012年1月少缴2824.33元,2月少缴1941.61元,4月少缴33.64元;2013年4月少缴947.93元,5月少缴900元,7月少缴2550.04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你单位在少缴营业税的同时,少缴教育费附加15732.99元。

  其中:2009年少缴5371.20元;2010年少缴2401.24元;2011年少缴2442.03元;2012年少缴2879.74元;2013年少缴2638.78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在少缴营业税的同时,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0488.67元。

  其中:2009年少缴3580.81元;2010年少缴1600.82元;2011年少缴1628.02元;2012年少缴1919.83元;2013年少缴1759.19元。

  (五)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销售东升国际小区商品房共取得收入(不含增值税)126715225.21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911007.61元。泓泰公司共对东升国际小区商品房预缴土地增值税1282739.63元,已足额预缴,无需补缴土地增值税。

  (六)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销售东升国际小区商品房共取得收入126715225.21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63357.8元,已缴纳36459.3元,少缴印花税26898.5元。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之规定,你单位在2010年4月取得土地证,土地证总面积为5701.78平米。 2010至2013年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42817.02元,具体如下:

  2010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9397.17元、2011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2785.05元、2012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504.35元、2013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130.45元。

  (八)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规定,你单位销售东升国际小区商品房,未按规定销售收入计入应税收入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追缴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因你单位未提供相关账簿及会计凭证,故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补征少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在2012年预缴了企业所得税500000元,现仍少缴790566.76元,具体如下:

  201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28579.3元、201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539629.78元、201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0元、2013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2357.68元。

  上述税、费、已缴纳但超过纳税限期征收的滞纳金合计3165759.41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补征少缴的营业税524433.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221.67元、印花税26898.5元、企业所得税790566.7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2817.02元。

  (二)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国务院令第60号修订)第六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第七条规定,对你单位补征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5732.99元、地方教育附加10488.6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1.对你单位少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2.对你单位已缴纳但超过纳税限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2009年、2010年被抵减过的企业所得税应补加收滞纳金,具体如下:

  ①对于已缴纳但超过纳税限期的营业税,应补加收滞纳金1443594.48元;②对于已缴纳但超过纳税限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加收滞纳金62897.52元;③对于已缴纳但超过纳税限期的土地增值税,应补加收滞纳金137710.30元;对于2009年和2010年被抵减过的企业所得税应补加收滞纳金88386.98元。上述共应补加收滞纳金1732589.28元。

  上述税、费、已缴纳但超过纳税限期征收的滞纳金合计3169747.95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靖边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5月30日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税三稽不罚〔2024〕1号

  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941373588)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西大街7号)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你单位共少缴营业税524433.05元,其中:2009年6月少缴21947.8元,7月少缴157092.35元;2010年1月少缴71656.7元,11月少缴8384.6元;2011年1月少缴33078.45元,5月少缴11842.25元,6月少缴12910.15元,8月少缴11365.85元,10月少缴12204.2元;2012年1月少缴56486.5元,2月少缴38832.15元,4月少缴672.75元;2013年4月少缴18958.5元,5月少缴18000元,7月少缴51000.8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在少缴营业税的同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6221.67元。其中:2009年6月少缴1097.39元,7月少缴7854.62元;2010年1月少缴3582.84元,11月少缴419.23元;2011年1月少缴1653.92元,5月少缴592.11元,6月少缴645.51元,8月少缴568.29元,10月少缴610.21元;2012年1月少缴2824.33元,2月少缴1941.61元,4月少缴33.64元;2013年4月少缴947.93元,5月少缴900元,7月少缴2550.04元。

  (三)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销售东升国际小区商品房共取得收入126715225.21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63357.8元,已缴纳36459.3元,少缴印花税26898.5元。(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在2010年4月取得土地证,土地证总面积为5701.78平米。 2010至2013年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42817.02元,具体如下:

  2010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9397.17元、2011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2785.05元、2012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504.35元、2013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130.45元。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规定,你单位销售东升国际小区商品房,未按规定销售收入计入应税收入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追缴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因你单位未提供相关账簿及会计凭证,故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补征少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在2012年预缴了企业所得税500000元,现仍少缴790566.76元,具体如下:

  201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28579.3元、201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539629.78元、201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0元、2013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2357.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单位本次被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主要存在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故对你单位不进行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榆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