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为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注入法治新动能。此次修法立足乡村振兴实践需求,回应基层治理痛点,从组织建设、选举机制到议事监督进行全方位优化,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在法治化轨道上迈出关键一步。
党的领导是基层治理的根本保证,修法首先筑牢了乡村治理的政治根基。修订后的法律明确村民委员会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等制度设计,实现党组织领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融合。这种制度安排并非简单的职能叠加,而是通过理顺权责关系,让党的领导贯穿于乡村治理各环节,确保乡村发展不偏离正确方向,为基层治理提供稳定的政治保障。
人才匮乏曾是制约乡村治理的突出瓶颈,修法通过创新选举制度打开了人才流入的“旋转门”。此次修订拓宽非户籍参选通道,允许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并且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公民,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参加选举。这一调整精准对接了乡村振兴对多元人才的需求。从实践来看,返乡创业者、专业技术人才等“新村民”的加入,既能带来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又能弥补本土治理人才的短板。同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回避等规定的出台,从程序上守护了选举公平,让真正有能力、有担当的人才脱颖而出。
议事协商的实效直接关系治理效能,修法将“四议两公开”等成熟经验法治化,让村民话语权落地生根。法律明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新增村庄规划、重点帮扶等议题的审议权,赋予村民对乡村建设核心事务的决策权。这种制度设计打破了以往“少数人说了算”的治理困境,通过规范议事程序,让村民从治理旁观者变为参与者。正如基层实践所显示的,充分的协商不仅能提升决策科学性,更能凝聚共识、减少执行阻力,让乡村建设真正贴合村民需求。
监督有力才能治理有效,民主决策法治化与监督独立性保障,为基层权力戴上“紧箍咒”。修订后的法律扩大村务公开范围,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提升透明度。这一调整破解了以往村务监督“不敢、不愿、不会”的难题,有效遏制“蝇贪蚁腐”,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从宅基地审批到集体财产管理,每一项事务都置于监督之下,让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在民主决策方面,新法规范了村民会议的召开频次,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明确了需要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规定“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将“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法治化。在民主监督方面,新法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并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
值得注意的是,修法还兼顾了制度刚性与实践弹性。在村委会职责中增加养老服务、突发事件应对等适配乡村实际的内容,明确其特别法人资格及民事活动边界,既回应了农村老龄化、集体经济发展等新挑战,又防范了权责失衡风险。这种“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的修法思路,让法律既能管住乱作为,又能支持真作为。
乡村治则天下安,基层兴则国家兴。此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经验的提炼升华,更是对乡村振兴法治需求的精准回应。从强化党的领导到激活人才活力,从完善议事机制到筑牢监督防线,修法带来的不仅是制度条文的更新,更是基层治理理念的升级。当法律的刚性约束转化为治理的实践效能,当村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彰显,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必将迎来更高质量的发展,为乡村振兴注入持久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