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榆林市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工委将草案二次审议稿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送靖边县人大常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深入实地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分别组织省、市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数次集中修改,形成草案三次审议建议稿。6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对草案三次审议建议稿进行审议,决定提出《榆林市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稿)。6月20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结合统万城遗址实际,将立法目的修改为“加强统万城遗址的保护,促进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传承弘扬边塞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
(二)鉴于遗址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活动不只限于保护区划内,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本条例适用于统万城遗址的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展示利用、生产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
(三)为了统筹协调遗址保护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加“引导村民依法参与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遗址保护与村集体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
(四)为了强化财政保障,在两级政府财政投入的基础上,规定统万城遗址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用于统万城遗址保护事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
(五)为了解决考古工作人才缺乏的问题,增加“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考古、研究、保护修复、陈列展览、文化创意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
二、关于保护与管理
(一)为了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实现应保尽保,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将遗址出土的可移动文物按制作材料划分为金属器、石器、陶器、瓷器、壁画等遗物。(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四项)
(二)为了减轻风沙等自然因素对遗址的破坏,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条款,要求相关单位加强遗址保护区划内及其周边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风沙,减轻风沙对遗址的侵袭和破坏,维护遗址自然风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三)为了强化保护措施,要求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智慧监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三、关于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
(一)为了推动考古工作高效开展,促进考古成果转化,增加“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统万城遗址考古机构的联系,通过适当方式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给予支持”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二)为了防止文物遭到破坏、流失或非法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报告和上交义务。(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三)为了深入挖掘统万城遗址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细化了研究阐释、对外交流等内容,要求相关单位挖掘、阐释统万城遗址作为匈奴文化、民族融合和筑城防御体系突出代表的历史文化价值,积极与“草原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双边、多边文物保护合作交流活动,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四)为了加强统万城遗址的展示利用,增加“市、靖边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万城遗址保护利用设施和遗址公园及其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周边环境”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五)为了规范旅游活动,规定“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万城遗址保护的需要,确定开放区域和参观路线,根据承载能力严格控制游客接待规模,确保游客和文物安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鉴于文物法修订后,相关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即将修订,依据上位法规定对相关法律责任作概括指引性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条文顺序、文字表述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
现将《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连同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