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吨王”是指车货总重达100吨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不仅直接损害公路和桥梁运行安全,还严重影响车辆制动性能,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近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和定边县人民法院分别对3起“百吨王”案件开庭宣判,被告人均以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王某等在货物运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装载货物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相关人员涉嫌危险作业罪。
府谷法院、定边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依法判决相关案件被告人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和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法官提醒
超限超载危害大,别让“祸”从货起。法律底线不可碰触,请各位驾驶人、车主、运输企业牢记安全第一,坚决杜绝超限运输。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