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通过社交软件、自媒体等互联网载体发布信息和言论愈加方便,随之而来的网络不当言论也时有发生。这些看似过嘴瘾的行为实则已经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近日,定边县人民法院白泥井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当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魏某发现同村村民乔某在某微信群内转发其照片,并用低俗文字对其进行侮辱、诋毁,该群成员多达360人,扩散范围较广。魏某认为,其与乔某并不认识,乔某在微信聊天群发表的辱骂言论贬低了自己的人格,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对其生活和家庭关系产生影响,便将乔某诉至定边法院,请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梳理案情,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认为被告乔某的行为已对魏某的人格权构成伤害,造成名誉权受损。乔某辩称,其错将魏某误认为是与其有矛盾的他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当面向魏某表示歉意,承办法官在此基础上逐步引导缓和魏某情绪,助其打开“心结”。同时,向双方释明其他名誉权纠纷案例处理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经承办法官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网络言论存在传播快、范围广等特点,发言评论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越法律“红线”“底线”,还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网络发声时要恪守言论自由的边界,对自身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了一时情绪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而无所顾忌地发表评论,随意造谣诽谤。全社会应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和言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