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榆林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有效解决水资源短缺、规范开发利用、加强遗鸥等珍稀濒危鸟类保护等方面做了较好的修改,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将草案二次审议稿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送神木市人大常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红碱淖保护区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分别组织省、市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数次集中修改,形成《榆林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建议稿)》。
2024年12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全体会议,对《榆林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建议稿)》进行审议,决定提出《榆林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稿)。 12月17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定义条款
有专家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关于保护对象的表述不规范、不全面。按照保护对象划分,红碱淖保护区属于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故规定红碱淖保护区“主要保护以遗鸥为代表的珍稀濒危鸟类及其栖息地”,同时增加关于其类型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关于职责划分
为进一步夯实责任,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对榆林市人民政府和神木市人民政府的职责进行梳理划分,红碱淖保护区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财政预算。另外,增加红碱淖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第六条)
三、关于保护和建设
为强化红碱淖保护区的保护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在禁止性行为中增加“非法野外用火;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污水、废气,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管理和利用
(一)为规范车船行驶行为,规定“红碱淖保护区内船舶应当在科学划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严格执行限速、降噪、限定通航时间等相关要求,减少对水生生物、候鸟栖息繁殖空间的挤占和干扰。”(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二)为及时有效处理违法行为,增加“各部门对属于各自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红碱淖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执法”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删除了与上位法简单重复的条款,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条文顺序、文字表述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
现将《榆林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连同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