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版 综合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榆林日报 | 2024年04月11日

  根据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问题的决议,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款购房(含结清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应划入住建部门管理的资金监管账户;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未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贷款资金可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商转公贷款,贷款资金应划入商业银行资金周转账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