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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023年12月下半月(12.16—12.31)综述

榆林日报 | 2024年01月09日

  12月16日至31日,榆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累计收到群众来电30366件,其他网络渠道诉求1786件,共形成有效工单26145件,其中直办17276件,占比66.08%,转办8869件,占比33.92%。

  12月下半月,群众咨询关于新能源机动车业务工单涉及69件。近日,群众来电咨询从外地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办理上户需要资料及流程。

  市交警支队回复: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轻质保险凭证;国产新能源汽车在登记服务站或者县(区)车管所办理新车上户业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章规定,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