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题为《回了个“OK”,江西一男子成了被告》的文章引发热议。文章提到,因为一个“OK”表情包,一起债务纠纷的借款人被告上法庭,而原因是这个“OK”表情包是在表达某种肯定或者认可的意思。这也引起了公众对于表情符号法律风险问题的讨论。
在某些场景下,发送表情符号是一种法律行为,能够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表情符号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发送表情符号的行为构成法律行为,即行为人发送表情符号所表达的意思明确、清晰,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考察的重点在于,行为人通过表情符号所希望表达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素,法律行为本质上是意思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表情包作为表情符号的一种,通常是以时下流行的网络素材用于表达特定情感,人类情感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其具有两面效果。在人格权领域中,名誉权侵权与肖像权侵权是最突出的两类:一是行为人未经允许,擅自制作、使用含有他人肖像的表情包,构成肖像权侵权,例如关于“葛优躺”图片的相关案件;二是行为人使用表情包,进行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曾有公司截取“慰安妇”幸存老人肖像图片制作表情包,罔顾民族情感,践踏公众良知,受到法律严惩。
有鉴于此,用户在使用表情符号时,一方面,要留意表情符号是否含有他人肖像和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切勿将表情符号用于侮辱、诽谤和造谣、传谣,增强责任意识,尊重他人;另一方面,在法律场景下,谨慎使用表情符号,尽量用明确的语言完成表述,避免使用存在歧义的表情符号,无法避免的,应保留完整痕迹,以规避法律风险。对司法机关来说,也应及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树立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和证据规则,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展现能动司法的治理能力。
(据《法治日报》)